- 歡迎訪問廣東省自考網!本站為考生提供廣東自考信息服務,網站信息供學習交流使用,非政府官方網站,官方信息以廣東教育考試院eea.gd.gov.cn為準。

第1章 法學基礎理論和相關經濟法律制度
一、 法的本質
法是一種特殊的行為規則、社會規范,有其自己的本質和特征:①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。這是法的階級性,是法的本質和屬性;②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;③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。
從法的起源和基本性質看,階級性是法的基本屬性。法也具有社會性,有著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的社會職能。
二、 法的形式
廣義上說,法的形式問題包括法的淵源形式和法的結構形式。
1. 法的淵源
我國法的淵源主要有:①憲法;②法律。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、頒布的規范性文件;③行政法規。由最高行政管理機關-國務院制定、頒布的規范性文件;④地方性法規;⑤規章;⑥國際條約。
2. 法的結構
法的結構是由法律規范、法的部門和法的體系三個層次構成。
法律規范是構成法的基本組織細胞,他通常由三部分組成:①假定;②處理。這是法律規范最基本、最核心的部分;③制裁。
三、 法人制度
1.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,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。
法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:依法成立;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;有自己的名稱、組織機構和場所;能夠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。
2. 法人的分類:①資本主義理論的法人分類:公法人和私法人;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;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;②我國《民法通則》的法人分類:企業法人;機關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。
企業法人進行注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。
四、 代理制度
1.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,在代理授權范圍內,與第三人進行的,確立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。
2. 代理的法律特征是:①代理是一種法律行為;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,即代替被代理人進行的法律行為;③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為的獨立 意思表示;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權范圍內進行代理的法律后果之接歸被代理人,代理人與第三人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(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損失),均由被代理人 承受,從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確立了法律關系。
3. 代理的種類有:委托代理;法定代理;指定代理。
4. 《民法通則》對有關行為和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:①無代理權、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仍進行代理的,均為無權代理,均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;如被代理人追 認,則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。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的,視為同意。②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 擔民事責任。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項違法而仍然進行代理活動;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為違法卻不表示反對,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。④委托代 理轉托時,應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,或事后及時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,否則,由代理人負民事責任。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的不在此 限。
五、 所有權制度
1.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所享有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處分的權利。又稱財產所有權。我國《民法通則》采取四分法,規定了四種權能:占有權;使用權;收益權;處分權。
2. 所有權的法律特征:①所有權權力具有絕對性;②所有權權力具有排他性;③所有權是一種完整、充分的物權。
3. 所有權取得由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。
4. 財產可以有兩個以上公民或法人共有。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。
六、 債權制度
1. 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,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,即債權和債務。
2. 債權和所有權的關系
債 權和所有權密切聯系,但又有區別,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:①主體。債的主體-債權人、債務人都是特定的,而所有權則只有權利主體是特定的,義務主體是不特 定的。②內容。債的內容即債權債務。所有權則不同,所有權內容為對財產占有、使用和處分的權利,義務則是除所有人的一切人所承擔的不侵犯義務。③客體。債 的客體可以是物,也可以是行為,所有權的客體僅限于物。
3. 債的分類:①按照債的發生根據,分為合同之債、侵權行為之債、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。②按債的標的物的屬性,分為特定物之債和種類物之債。③按債的主體數量,分為單一之債和多人之債,其中,多人之債有可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。
廣東自考培訓報名預約
掃一掃加入微信交流群
與考生自由互動、并且能直接與資深老師進行交流、解答。
掃碼小程序選擇報考專業
進入在線做題學習
查看了解自考專業
查詢最新政策公告
進入歷年真題學習